福鼎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奖励在福鼎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结合,推动我市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福鼎市人民政府设立福鼎市科学技术奖,其奖项类别:
(一). 福鼎市人民政府市长科学技术特别奖(以下简称市长特别奖);
(二). 福鼎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科技进步奖)。

第三条. 福鼎市科学技术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福鼎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 福鼎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福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五条. 福鼎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福鼎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选由福鼎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福鼎市人民政府批准。福鼎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福鼎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办理日常事务。

第六条.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管理参照国家、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鼓励国内外组织、个人以捐资、赠与等方式参与福鼎市科学技术奖励。

 

第二章 福鼎市科学技术奖的设置

第八条. 福鼎市科学技术奖的市长特别奖授予在下列科学技术活动中,对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组织、个人:
(一). 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卓有建树的;
(二). 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三). 已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或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以上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直接授予市长特别奖。
市长特别奖每次授奖项目数不超过1项,奖励其主要贡献者人数不超过2名。

第九条. 福鼎市科学技术奖的科技进步奖授予在我市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要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或在基础研究工作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下列组织、个人:
(一). 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性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并具备以下条件:
(1).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2).具有重大科学价值;
(3).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的。
(二). 在科学技术发明中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方法、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公民和组织。并具备以下条件:
(1).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2).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3).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三). 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要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四). 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五). 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并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福鼎市科技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每次授奖项目数一等奖不超过2项,二等奖不超过3项,三等奖不超过10项。

第三章 福鼎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授予

第十条. 福鼎市科学技术奖每二年评审、授予一次。

第十一条.申请福鼎市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必须经过科学技术成果评价,并填写统一格式的科学技术奖申报书,按属地关系推荐申报:属各乡镇的由所在地政府推荐,属市直单位的由项目完成单位的主管部门推荐。
驻鼎福建省、宁德市属单位完成的并在我市实施的项目,可直接向市科技行政部门申报。

第十二条. 推荐单位应提供真实、可靠的申报和评价材料。

第十三条. 专业评审委员会做出认定科学技术成果的结论,并向福鼎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提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种类及奖励等级。
福鼎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专业评审委员会的建议,做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种类及等级的决议。
福鼎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规则由福鼎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定《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具体规定。

第十四条. 福鼎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福鼎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做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种类及等级的决议进行审核,报福鼎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福鼎市科学技术奖市长特别奖报请市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
科技进步奖由福鼎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十六条. 福鼎市科学技术奖的奖金数额为:
(一). 市长特别奖的奖金数额为8万元人民币;主要用于奖励获奖组织的主要贡献者或获奖个人所得。
(二). 科技进步奖的奖金数额为:一等奖3万元人民币,二等奖2万元人民币,三等奖1万元人民币。
福鼎市科学技术奖励资金每年15万元人民币,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的额度为30万元人民币,由市财政专项列支,余额存入专户作为基金,并随本市经济总量的增长适时增加科学技术奖励金数额和奖金额度。

第十七条. 福鼎市科学技术奖获奖者的贡献应记入个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评审和聘任的依据之一,福鼎市科学技术奖市长特别奖获得者享受市劳动模范待遇。

第四章 罚则

第十八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它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它不正当手段骗取科学技术奖的,由福鼎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福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

第十九条. 推荐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奖项的,由福鼎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社会力量未经登记,擅自在我市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的,或者社会力量经登记在我市设立的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中收取费用的,依照国家、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予以取缔及处罚。

第二十一条. 参与福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福鼎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的经费管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获奖单位可根据获奖奖级,给予相应奖励,具体办法由获奖单位制定,报福鼎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