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龙安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切实保障我市农村特困群众的基本生活,按照省委、省政府的有关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并从2004年1月起执行。农村低保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时间紧迫,各级各部门要结合上级部署和我市实际,加强领导,充实力量,于2004年3月15日前完成农村低保的宣传发动和调查摸底工作,3月22日前完成审查核实工作,确保3月27日前将第一笔农村低保资金发放到农村应保对象手中。现将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制定的《关于我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批转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福鼎市人民政府 二00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关于我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 福鼎市民政局 福鼎市财政局 2004年2月16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闽政[2004]3号)、《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试行规定>的通知》(闽民救[2004]32号)及《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社[2004]9号),切实保障农村特困群众的基本生活,进一步规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工作,保证我市农村低保制度的顺利实施,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 农村低保对象的范围 农村低保对象的确定以农民是否持农业户口为标准,具体为: (一)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低保标准的我市农村居民,均属保障范围。 (二)夫妻一方为本市农村居民,其配偶及子女为本市外的农村居民,在现居住地定居一年以上,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农村低保标准的人员,属于保障范围。 (三)在农村定居的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混合的家庭,符合当地农村低保条件,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二、农村低保标准 我市现阶段农村低保标准,按照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1000元确定(即每人每月保障标准83元)。农村低保应做到应保尽保,低标准起步,广覆盖特困人口,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调整,既要保障农村居民基本生活,又要有利于克服依赖思想、调动劳动者生产积极性;立足城乡有别的实际,注意与城市低保标准相衔接;坚持政府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方针。 三、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及家庭收入的计算 (一) 家庭成员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指家庭中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的人员,决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按照《婚姻法》第三章有关规定确定。包括:(1)配偶;子女;父母;(2)父母双亡由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或外孙子女;(3)民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程序认定的其他成员。 在外地就学的学生视为家庭抚养人口。 (二) 家庭收入 1、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所获得的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家庭收入计算按照省统计局有关“农民人均纯收入”办法计算。 家庭收入主要包括家庭经营收入、工资性收入、财产性收入与转移性收入四大项。家庭生产经营收入包括农林牧渔、建筑、运输、饮服等生产经营收入扣除家庭生产经营费用部分外,以当年上市价格计算家庭生产经营收入;工资性收入包括家庭劳动人口受雇于单位或个人而获得的收入;财产性收入包括利息、股息、租金、红利等收入;转移性收入包括亲友赠送、保险年金、退休金、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支付的赡养、扶养费。 计算家庭成员收入时,农村居民按其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之日起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收入确定。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的计算公式为: 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家庭上年度收入÷家庭人口数 2、农村居民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的荣誉津贴、抚恤补助、优待金、临时性社会救济金、在校生获得的生活津贴和困难补助等不计入家庭收入。 (三)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1、在申请时已在本市以外地区居住一年以上的。但赴外地读书的在校生除外; 2、申报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达到或高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 3、经有关部门确认,凡参与吸毒、赌博且仍不悔改的家庭成员。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批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四、农村低保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一)本实施意见所称的农村低保资金是指为保障农村居民维持基本生活水平,专项用于补助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对象的补助资金。低保资金财务管理工作,必须贯彻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财政、财务制度,遵守财经法规和财经法律。 (二)低保资金来源: 1、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2、上级财政补助资金; 3、社会各界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供的捐赠资金; 4、低保资金利息收入; 5、其他资金。 (三)低保资金由各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实行财政分级负担,市、乡两级财政的分担比例具体由市政府根据市乡两级财政的财力状况予以确定,并适时进行调整。乡(镇)负担的低保资金应于每年3月5日和6月5日前将应负担的资金划入市财政农村低保资金专户。各乡镇、街道、开发区要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多渠道筹措资金,并将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赠资金全部纳入保障资金。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农村低保提供的捐赠资助款应按“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从预算外资金专户中转入财政专户。 (四)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根据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核定的年度预算计划,在每个月的5日前将经审核的实际保障人数发放保障金支出计划,报市民政局审核,经市民政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经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及时将低保资金拨付给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将低保资金拨付给各乡镇民政办专户,由低保户凭《福建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低保专用存折到所在乡镇信用社领取低保资金。民政部门应定期分析低保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年度终了后,各级民政部门及时编制低保资金年度决算,并附低保资金执行情况说明。低保资金决算在对全年收入和支出核对的基础上进行,各项数字必须完整、准确,不得估列代编,更不得随意调整收支数字,转移资金。 (五)低保资金专项用于低保对象的生活补助支出,不得用于最低生活保障的工作经费和人员经费,不得用于节日慰问,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挤占和挪用。各乡镇应切实做好低保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低保对象家庭收入审核机制,建立严密的审批程序,积极探索低保资金逐步实行社会化发放方式。 五、农村低保金的申请、审批和发放 (一)低保对象申请:凡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应按属地管理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委托村民小组向其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书面提出申请,并填写《福建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申请时,申请人必须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书;2、户口簿、居民身分证;3、家庭收入情况或相关证明材料。 (二)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受市、乡镇人民政府委托,承担受理本村农村低保对象的申请和初审、日常管理、服务等工作。村委会在收到申请人申请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家庭经济和实际生活情况审核、上报工作。1、申请人的家庭情况进行登记,核实其家庭基本情况,对其家庭收入进行计算,并成立由村委会成员、村民代表及包村工作小组长参加的评议小组进行评议。2、对经评议认为符合低保条件的申请对象,应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3天以上,广泛听取意见,认真填写《福建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并作出初审意见,经评议小组成员签字和村委会主任签字、盖章后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对经评议不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条件的申请人,应做好解释和答复工作。 (三)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村委会报送的申请对象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上报。要通过入户调查、核实、邻里访问及家庭收入计算等方法,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经济状况和生活水平进行核实,核实情况经民政办把关汇总后由乡镇政府签署意见并将全部材料上报市民政局审批;核实情况不符的,退回村委会并做好解释和答复工作。 (四)市民政局:负责对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农村居民保障对象要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认真的审核,对审核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条件的进行审批。审批后将结果告知乡镇,由乡镇转告村委会,并委托村委会张榜公布3天以上,无异议的,由村委会代发省级民政部门统一负责制的《福建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有异议的,由村委会进行复核,并按上述程序重新核查,情况属实的,予以纠正。 乡、村敬老院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等特殊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上报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负责审核,审批集中办理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相关手续。 (五)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金分为全额和差额发放,其中:农村五保对象按照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给予全额发给;对有一定收入因残因病因灾或缺乏劳动能力等致贫的家庭,其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达不到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居民,按其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保障标准的差额部分发给。家庭成员人均发给金额的计算公式:家庭成员人均月发放金额=当地月低保标准-(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12) 家庭成员发放金额=家庭成员人均月发放金额×家庭成员人口数 (六)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金采取领取证和低保专用存折的形式按月发放。享受低保待遇的人员可持经乡镇民政办审核盖章后的《福建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领取证》和乡镇信用社签发的低保补助金专用存折到所在地的信用社领取,对行动不便的低保对象,可委托村委会人员代领并送到户。保障对象领到的保障金应用于其基本生活所需。 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发放,从批准的当月起计发,不满一个月的按1个月计发,并实行逐月发放。 (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申请、审批和保障金发放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务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八)本省、本市范围内的低保对象户口迁移的,应随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有关低保档案材料交其本人向迁入地的县(市、区、乡)民政部门重新申请;迁出本市的低保对象由市民政局办理注销手续,收回原由本市发放的《福建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九)低保对象实行动态管理,一年复核一次,每年年终前,享受低保待遇的对象家庭人口和收入发生变化的情况,要及时通过村委会告知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由乡镇负责报告市民政局,经市民政局复核后,按照规定办理增发、减发或停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金手续。 六、建立健全相关制度 (一)建立农村低保对象档案管理和贫困家庭情况备案制度。以家庭为单位收集农村低保对象档案资料,低保对象的《福建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福建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等,由省统一制式,并按内容和要求认真填写,做到详实、准确、及时、完整。有关低保对象的《福建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福建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收入证明、调查相关材料等要归入个人档案。民政部门要按统一要求编码,装订成册,由专人负责管理。同时,乡镇要对当地农村特困家庭情况进行排查摸底,建立和完善农村特困家庭备案制度。 (二)建立农村低保统计和通报制度。每月由乡镇按照省统一规定的报表格式,对上个月本地的低保对象、资金发放、人均补差水平等重要数据进行认真、准确统计,经乡镇领导审核把关后,及时上报市民政局。市里将对各乡镇、街道低保工作开展和资金兑现情况进行定期跟踪、检查,每月通报一次。 (三)建立农村低保工作定期抽查和核查制度。每季度或半年根据乡镇低保对象的动态变化情况和档案资料,定期组织人员进行抽查核实,对低保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民政部门在抽查低保对象时,应充分发挥乡镇相关职能机构和村级组织的作用,认真核实其家庭人口、收入状况和生活困难程度。 (四)建立低保信息化管理制度。各乡镇要抓紧建立健全农村低保信息管理系统,不断提高农村低保工作科学化管理水平。建立村级信息员制度,及时了解和掌握特困群众的生活情况。认真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咨询等事宜。乡镇民政办要设立低保热线电话,接受社会和群众的咨询和监督。 (五)市民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分别建立农村低保投诉受理制度,认真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咨询和电话投诉等事宜。投诉电话: 市民政局:7853425 市财政局:7833068 市审计局:7811100 市监察局:7810119 七、监督与处罚 (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农村居民有下列之一的,由市民政局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追回其冒领的保障金和终止享受低保待遇;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2、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发生变化或家庭人口减少,不按规定向管理机关履行告知义务,继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二)从事农村低保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相关部门给予批评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对符合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对象,无正当理由拒不审批,或者无故拖延审批的; 2、对不符合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对象,擅自批准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贪污、挪用、挤占、拖欠、扣压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4、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八、农村低保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民政部门是负责实施农村低保工作的主管部门,财政、农办、统计、物价、审计等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地发挥自身职能,做好相关工作,保证农村低保工作顺利进行。 九、本实施意见自2004年1月起施行。 十、本实施意见由市民政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