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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事厅关于印发
《福建省录用国家公务员面试暂行办法》等六个配套办法的通知
闽人录[1996]25号
各地(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中央驻闽各单位:
现将《福建省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报名暂行办法》、《福建省录用国家公务员笔试暂行办法》、《福建省录用国家公务员面试暂行办法》、《福建省录用国家公务员体检暂行办法》、《福建省录用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办法》、《福建省录用国家公务员监督暂行办法》等六个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福建省人事厅
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福建省录用国家公务员考试报名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报名工作,根据《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行政机关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的报名。中央驻本省行政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的报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主管机构
第三条 政府人事部门是报名工作的主管机构。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根据省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录用公务员年度计划发布公务员录用考试招考公告(内容包括招考职位、数量,报名的资格、时间、地点,考试的内容、时间、地点),对报名工作进行领导、组织。
第三章 报名程序
第四条 公开招考的公告由省、地(市)政府人事部门于报名前两个月向社会发布。公告发布后,录用计划非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变更。
第五条 录用公务员计划确定后,用人单位应制定招考简章(内容包括招考职位、专业、数量、资格和条件、对象与范围等),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后在报名点上公布。
第六条 具备报名资格的考生于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公开报名,缴验必要的证件、材料,交付报考费。经负责报名工作的人员初审,合格者予以报名。
第七条 负责报名工作的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刁难、拒绝任何符合报名条件的人报名。受到刁难、拒绝者,可以向监督人员投诉,监督人员核实后即进行干预,保障报名者合法权益,同时向监督机构如实反映情况。监督机构根据情节子以查处。
第八条 严禁内定报名或内部报名,此类报名一律无效,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工作人员对报名者的资格进行复审,确认符合条件者在规定的时间内由政府人事部门发给准考证。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录用国家公务员笔试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中的笔试工作,根据《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行政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的笔试。中央驻本省行政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的笔试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笔试机构
第三条 省政府人事部门主持公共科目笔试,包括命题组卷、印制和分发试卷。专业科目的笔试可由省政府人事部门主持,也可委托地(市)政府人事部门或省政府各用人部门主持。
县(市)设考点,由同级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实施笔试。答卷由省政府人事部门或委托地(市)政府人事部门组织评卷、登分。
第四条 特殊职位的笔试由省政府人事部门确定考试内容、方法和程序。
第三章 笔试内容
第五条 公共科目笔试内容主要包括马克思主义哲学基本原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概论、法律知识、行政管理学、公文写作与处理、行政职业能力等。
第六条 专业科目内容包括招考职位的专业知识以及相关知识。专业科目由省政府人事部门统一确定,也可由省、地(市)政府各用人部门拟定,报省或地(市)政府人事部门审定。
省政府人事门根据笔试目的制定各科考试双向方格表,明确笔试内容各部分和有关题型的比重。
第四章 命题组卷
第七条 省政府人事部门应于笔试之前一个月左右成立命题组,并指定一名命题人员担任组长。省政府人事部门也可在绝对保密的条件下委托有关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成立命题组负责命题组卷。命题人员应为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或业务骨干,每科至少两人。命题工作实行入闱管理。
初始命题数目至少为试卷题量的3至4倍,由命题组长主持筛选并组成正、副卷各l份。
省政府人事部门有权对命题组提交的正、副卷进行必要的筛选和重新组合。经有关负责人签署后,即成定稿。非经该负责人同意,不得改动。
第八条 命题内容必须限制在公布的笔试范围之内,同时注意信度与效度兼备,知识与能力并重,科学性与思想性统一,广度与深度结合
第九条 客观性试题与主观性试题的比例应为6:4或5:5应尽量减少是非判断题,增加不定项选择题,以及客观性试题与主观性试题结合的判断分析题。主观性试题应有论述题或实例分析题。
第十条 试卷除各科分别审定外,还应由命题组长或有关专家一人审定全部试卷,统一体例,防止重复或互相提示。
第十一条 标准答案或参考答案必须反复审核,直至确切无误。
第十二条 对试卷和答案样稿至少应进行l0次校对.消除一切差错。
第十三条 试卷的印制要严格遵照国家保密局等关于《印刷、复印等行业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暂行管理办法》执行,试卷的保管和传递也要严格按章办事,以杜绝泄密。
第五章 笔试实施
第十四条 考场必须张贴《考场纪律》。考桌必须单座、单行、保持应有的距离。
第十五条 考生于每科考前15分钟预备铃响后进入考场,凭准考证对号入座,并将该证置于考桌左上角,以备查对。
第十六条 考生入座后,监考员宣读考场纪律。考前5分钟当众出示密封的试卷袋,然后公开启封,分发试卷,指导考生在密封线内填写考号和姓名。
第十七条 考生必须遵守考场纪律,不得有作弊行为。
第六章 评卷登分
第十八条 评卷时不准拆散试卷,不准撬看密封线内的代号、考号、姓名。
第十九条 严格、准确掌握统一的评分标准,认真、公正、及时做好评卷工作。客观性试题一般由一名教师评一大题,并有一名教师负责复查。采用机器阅卷的必须由两台机器各读一遍。主观性试题一般由两名教师互评一大题,以防宽严不一或错评漏评。同一教师所评的题目不得超过两大题。
第二十条 登分一般应有唱分、记分、监督三人同时进行,并签署姓名以示负责。
第七章 确定人选
第二十一条 省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确定笔试合格线,省、地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公布参加面试的人员。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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