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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福鼎大白茶”原产地标记地理标志使用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福鼎大白茶”原产地标记地理标志使用者的权利:
1、 在其茶叶产品上或包装上使用该标记;
2、 使用“福鼎大白茶”原产地标记地理标志进行茶叶产品广告宣传:
3、 优先参加福鼎市茶产业管理部门主办或协办的技术培训、贸易洽谈会、信息交流活动等。
4、 有权对原产地标记地理标志管理费使用监督;
5、 有权提出改进原产地标记地理标志管理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十五条 “福鼎大白茶”原产地标记地理标志使用者的义务:
1、 获得使用标识茶叶企业和生产单位要严格按照标准工艺进行生产,维护“福鼎大白茶”特有品质、质量和市场声誉,保证产品质量稳定;
2、 接受福鼎市茶业管理局对使用标记的管理、监督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产品品质的不定期的检测。
3、 茶叶企业和生产单位使用“福鼎大白茶”原产地标记地理标志要有专人负责和管理。做到“福鼎大白茶”原产地标记地理标志标识使用的合法性。一经发现茶叶企业和生产单位有挪用、转让、出售、馈赠“福鼎大白茶”原产地标记地理标志,要追究其责任,并收回使用证。
第五章“福鼎大白茶”原产地标记地理标志的管理
第十六条 福鼎市茶业管理局是“福鼎大白茶”原产地标记地理标志的管理机构,负责《“福鼎大白茶”原产地标记地理使用管理规定》的制定和实施,对使用该原产地标记地理标志的茶叶产品进行全方位的跟踪管理,做好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测工作,并协助出入境检验检部门调查处理侵权、假冒案件。
第十七条 福鼎市茶业管理局与“福鼎大白茶”原产地标记地理标志使用茶叶企业和生产单位签定的使用合同,送交宁德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存查备案。
第十八务 福鼎市茶业管理局为保证“福鼎大白茶”原产地标记地理标志使用工作的公正性、科学性、严肃性、权威性,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有权进行监督。
第五章“福鼎大白茶”原产地标记地理标志受有关法律保护
第十九条 “福鼎大白茶”原产地标记地理标志受有关法律保护,福鼎市茶业管理局对“管理大白茶”原产地标记地理标志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如有发现假冒侵权等行为发生,将有权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对举报单位和个人在调查认定基础上给予必要的奖励。
第二十条 对未经福鼎市茶业管理局许可,擅自在茶叶产品及包装上使用与“福鼎大白茶”原产地标记地理标志相同或近似标志的,福鼎市茶业管理局将依照国家《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及有关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有权收回,并协同出入 境检验检疫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罚款,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使用“福鼎大白茶”原产地标记地理标志的具体管理费标准,由福鼎市茶业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福鼎大白茶”原产标记地理标志的管理费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负责制原产地标记地理标志标识、检测产品、受理原产地标记投诉、收集案件证明材料和宣传原产地标记地理标志等工作,以保障“福鼎大白茶”原产地标记地理标志产品的信誉,维护使用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核准注册该原产地标记地理标志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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